******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建筑陶瓷生产线改扩建及环保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本项目环评为补评。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马村镇碧山村3组,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131.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①2017年生产产品从墙砖变为无釉陶质砖,生产产能从160万平方米提高到500万平方米;②对原有1条长240米、宽3米、高2.5米的窑炉,年产500万平方米无釉陶质砖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更换烧成窑炉节能喷枪200支,新增内喷保温涂层500平方米,新增余热循环利用系统1套。③对原有原料制粉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拆除原有燃煤制粉设备1套,新增燃气流化床干法制粉系统1套,新增力泰1300节能压机2台。④拆除原有环保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新建环保治理超低排放系统1套。项目①②③扩能和改造内容于2017年已完成建设。
项目已在夹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取得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406-511126-07-02-510472】JXQB-0180号)。项目符合******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乐府发〔2024〕10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脱硫塔喷淋废水经200m3的脱硫系统循环水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压机设备冷却水经200m3的冷却水循环池冷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堆场降尘用水、道路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内50m3三格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使用吸污车清运,转运至马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雷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造粒工序产生的粉尘:对电子喂料称和破碎机再单独进行密闭,并分别在电子喂料称上料口、破碎机上料口单独设置集气罩,破碎工序废气、雷磨工序废气、造粒工序废气分别经不同管道收集后经由同一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统一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DA001);压制成型工序产生的粉尘:增加压机出料口集气罩收集范围,废气经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DA002);流化床、干燥窑及烧成窑产生的烟气:采用“布袋除尘+SCR+脱硫塔(石灰石-石膏法)”工艺处理废气,由1根30m排气筒(DA003)排放;原料装卸、堆存扬尘:对原料堆场进行封闭,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在堆场上方按等间距的方式设置喷雾降尘喷头,降低无组织的排放;输送带输送扬尘:对全厂所有输送带进行封闭管控,并对所有传送带上料口和落料口处设置集气罩收集;厂区道路运输扬尘:厂区内限制车速、定时对厂区地面进行洒水抑尘、道路定期清扫,运输车辆遮盖;逸散氨:脱硫塔内置喷雾装置利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逃逸氨可与烟气中的SO2发生中和反应;氟化物:厂内使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在使用脱硫塔湿法脱硫时,会顺带产生脱氟效果,满足《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165—2024)中关于氟化物的排放限值(氟化物≤3mg/m3)。
本项目的破碎工序粉尘、雷磨工序粉尘、造粒工序粉尘、压制成型工序粉尘以及流化床烟气、干燥窑烟气、烧成窑烟气应执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165—2024)表1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应执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165—2024)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同时,根据《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2024年度“十字措施”》要求,烧成窑窑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不高于8mg/m3。本项目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满足的排放浓度限值从严要求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为≤30mg/m3,氮氧化物为≤50mg/m3。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合理的安排噪声设备的位置,将高噪声设备安置在远离敏感目标的区域;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配置隔声、减震、降噪设施,对运输车辆采取禁止鸣笛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维修保养,适时添加润滑剂防止设备老化,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干法制粉车间夜间禁止生产,粉碎机、雷磨机、造粒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夜间禁止运行。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不合格品全部回收破碎后作为原料利用,不外排;布袋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生产使用,不外排;废弃布袋外售资源化单位处置;废脱硫石膏外售资源化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油桶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地下水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分区防渗******办公室、各个车间生产区域为一般防惨区。
(九)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对企业所有排放口(包括气、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本次技改不新增总量,从原项目总量中获得。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5〕9号)执行。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按照排污许可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经信局******人民政府、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抄送:******人民政府、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