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出具)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1)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 (2)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5〕187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招标期间如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4、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①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截止开标时未担任其它在建(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②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为建筑工程类(含市政工程)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③投标人拟派的专职安全员(即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即安全管理人员)互不兼任且不为同一人。 6、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开标前须按照《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在该平台公开发布。(需提供网页截图或打印页,截图或打印页需包含查询路径及查询时间,时间需在本项目投标期间)。 7、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信誉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投标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有被限制参与投标的信息。(提供投标人信誉承诺书)。 9、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10、关于联合体投标: ①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市政施工任务一方的为牵头人,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见附件一)。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如联合体成员所承接分工的工作内容为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则资质等级要求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②投标人拟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半年(扣除招标公告发布当月往前顺推六个月)内连续三个月在投标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聘书)。以上岗位不得重复兼任。 ③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各方要求为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牵头人为准。 |